軍人離婚時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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