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爲《公司法》第72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本文連結:https://www.mgksw.com/zh-hant/jingyan/xp18z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