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規定是: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爲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爲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爲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我國法律針對無權處分在立法上的疏漏。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這樣的規定過於簡陋,缺乏相關制度的協調,具體表現在:
1、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從何時開始處於不確定狀態。
2、善意相對人無催告權和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