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發票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覈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本文連結:https://www.mgksw.com/zh-hant/jingyan/kx851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