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本文連結:https://www.mgksw.com/zh-hant/jingyan/kkx07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