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的,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爲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 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爲扣繳義務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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