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子女探視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但這也可以由父母進行約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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