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了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筆錄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確認,這是爲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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