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24條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遺產範圍內的財產,可繼承。
辦理手續:通常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持公證的繼承或遺囑檔案,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辦理支取申請手續,然後到歸集部門提取所遺留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及利息,並辦理銷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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