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透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一房二賣”中行爲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爲人實施欺騙行爲——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爲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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