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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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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释义:开庭审理的地点在受诉法院审判厅内进行,也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可能,到当事人所在地、案发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审理。巡回审理可以方便群众参加诉讼,有利于生产和工作,判决生效后更容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