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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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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