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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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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为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有这种对抗效力。

抵押权:

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